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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向华中、李欣与湖北博诚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华中,李欣,湖北博诚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向华中,女,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欣,女,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执行人湖北博诚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梨开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华中、李欣诉被执行人湖北博诚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所作出的(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华中、李欣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鄂民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已经再审,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怡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