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任昌斌与曾玉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昌斌,曾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任昌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曾玉建,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郫县。任昌斌与曾玉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昌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曾玉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曾玉建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96325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曾玉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兴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