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敏辉,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狮云村****号。2011年1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3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敏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9日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敏辉饮酒后驾驶浙J轿车行驶至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与台州府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敏辉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85mg/lOOml。被告人王敏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敏辉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吴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敏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敏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敏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敏辉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敏辉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敏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