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王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上海王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初3294号原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翟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蛟,男,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韩晓娟,女。被告上海王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棋。被告王棋,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王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臣公司)、王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蛟、韩晓娟,被告王棋代表本人及王臣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王臣公司发生酒类等买卖业务。2015年11月底,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债务为人民币275,910元(以下币种同)的还款协议一份,被告王臣公司承诺从2015年12月起开始还款,被告王棋签字确认对上述欠款承担担保责任。嗣后,两被告未付款。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臣公司给付货款275,910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欠款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期限‘2015年12月1日-全部还清日止’】;被告王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还款协议1份,证明欠款的主体是被告王臣公司,被告王棋是担保人,并说明到2015年11月底共欠275,910元。两被告共同辩称,对还款协议上确认的欠款及担保事实没有异议,原告可以将银行卡号留存给被告,在有能力的情况的下进行偿还。另,被告王臣公司停业时曾向原告退货约17,000元。被告对其辩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后,原告来函确认:原告收到被告价值16,221元的退货。经庭审,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臣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未按约付款,显已违约。对此,被告王臣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原告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王棋应根据签订的担保条款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王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货款259,689元;二、被告上海王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以上述款项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王棋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上海王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王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计2,718.50元,由原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60.50元,被告上海王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棋共同负担2,5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戴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锋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