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2400号原告韩某,女,现住英国伦敦。委托代理人鲁某,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原告韩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鸿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王叶南、人民陪审员刘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鲁某、被告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我于2010年前往英国留学至今未归,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女孩由我自行抚养;要求现住房归我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被告程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200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程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原告于2010年赴英国留学至今未归,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被告共有住房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所有权,所有权人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建筑面积为97.71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护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道武功山路社区委员会社区居住证明,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足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准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表示要求婚生女孩由其自行抚养,被告亦表示同意,应准予。关于共有住房分割问题,原告表示要求现住房归其所有,被告亦表示同意,应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程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程某某由原告韩某自行抚养。三、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所有权,所有权人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建筑面积为97.71平方米)住房归原告韩某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3元由被告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鸿雁审 判 员 王叶南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雨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