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双强与黄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强,黄太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11号原告吴双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林飞熊,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退休教师。被告黄太和,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原告吴双强与被告黄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双强的委托代理人林飞熊、被告黄太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双强诉称,被告黄太和因需要资金,在2013年至2014年多次向原告借款,于2014年10月28日结欠原告人民币38570元,被告立下借条交给原告收执。经原告催讨,被告偿还人民币3000元,尚欠人民币35570元未还。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太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57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太和辩称,其不曾向吴双强借款。其曾向吴双强买六合彩,结欠的钱是向吴双强买六合彩而欠下的,剑斗派出所也调查过,已还3000元属实。若是借贷也要有担保人或证明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户籍证明1张,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黄太和质证称,借条是原告逼迫其写的,借条的内容是原告写后,由其签名、捺指印。结欠的钱是向吴双强买六合彩而欠下的,不是借款。若是借贷也要有担保人或证明人。本院认为,被告黄太和质证称结欠的钱是向吴双强买六合彩而欠下的,不是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黄太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0月28日,被告黄太和结欠原告吴双强借款人民币3857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交给原告收执,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偿还人民币3000元,尚欠借款人民币35570元经原告催讨未能偿还。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吴双强与被告黄太和之间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即应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570元。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辩称该欠款系因六合彩赌博而结欠的款项,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太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双强借款人民币3557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5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黄太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良清审 判 员 黄田中人民陪审员 吴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达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