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52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崔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信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