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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52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崔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信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