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廖春梅诉姚乐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梅,姚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23号原告廖春梅。被告姚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春梅诉被告姚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春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春梅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