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俊、彭佰万等与王玉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彭佰万,王玉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2504号之一原告刘俊,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原告彭佰万,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红润,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茸,女,汉族,1957年2月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委托代理人唐珏,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彭佰万与被告王玉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俊、彭佰万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彭佰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刘俊、彭佰万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蒙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