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何成芳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成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45号罪犯何成芳,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镇中安村*组。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日作出(2001)岳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成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66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成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1月2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7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成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1年3月因私藏手机被记过处分一次,2012年2月因私藏M**两台被扣考核分4分,2013年10月因私藏手机被记过处分一次,经干警悉心教育转化,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后阶段再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内共获考核分16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何成芳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刑期间虽因私藏手机被处分,但经干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成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