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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457号原告卢某某,男,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