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457号原告卢某某,男,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