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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依明磊与张明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173号申请人依明磊。被执行人张明杰。申请执行人依明磊申请执行张明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明磊据此向图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0.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明杰银行存款2100元整,其中包括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5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