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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立英与孟州市粮食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立英,孟州市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立英,女,汉族,1949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州市粮食局。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定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立英因与孟州市粮食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二终第00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立英申请再审称,张立英祖遗宅院手续齐全,权属明确,孟州市粮食局于1956年、1963年两次占用,经新乡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粮食局现在使用原张立英的那一部分宅基地仍归粮食局使用,今后不再争执”。2006年孟州市粮食局想购买1963年占用部分,张立英拒绝后,孟州市粮食局将1963年占用部分卖给开发商。张立英的宅基地是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定的,权属明确。孟州市粮食局仅有伪造的《土地证》,故此案纯属侵权,不属于宅基地争议,即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张立英以原裁定错误为由,要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张立英起诉时,请求原审被告“孟州市粮食局调换宅基地,并办理相关手续”。并以孟州市粮食局将其宅基地抢占,进行商业开发,严重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本案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张立英起诉并告知其由人民政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张立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立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