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船山区众鑫废旧轮胎加工坊与四川天恒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船山区众鑫废旧轮胎加工坊,四川天恒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643号原告船山区众鑫废旧轮胎加工坊,经营场所:遂宁市船山区龙坪街道办事处机场村8社。经营者张清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四川天恒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蒋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船山区众鑫废旧轮胎加工坊诉被告四川天恒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船山区众鑫废旧轮胎加工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账户余额40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船山区众鑫废旧轮胎加工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天恒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的账户(账号:95×××31)存款余额40万元予以冻结;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东升审 判 员 何雪峰代理审判员 黄拉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红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