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吕伴求与佛山市南海区韶天宇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伴求,佛山市南海区韶天宇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587号原告:吕伴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兆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丘爱有,女,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韶天宇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陈天永。委托代理人:曾贵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伴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韶天宇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伴求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玉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