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卫民与安徽省恒亨和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民,安徽省恒亨和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刘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84号原告:李卫民,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安徽省恒亨和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永琴,经理。被告:刘春,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民诉被告安徽省恒亨和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郁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