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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卫民与张胜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民,张胜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60号原告李卫民,农民。被告张胜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民与被告张胜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民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民撤诉。诉讼费50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0元由原告李卫民负担。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贾福华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