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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薛万琴与胡再峰、冯仕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万琴,胡再峰,冯仕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00183号原告:薛万琴,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再峰,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冯仕将,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万琴与被告胡再峰、冯仕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万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万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68元,减半收取71.84元,由原告薛万琴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宏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