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杨南新、杨光浩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83号申请人杨南新。申请人杨光浩。申请人杨建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南新、杨光浩、杨建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陈菊仙与杨光浩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两子,即杨南新、杨建军。陈菊仙与杨光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xxx房产一套。被继承人陈菊仙于2008年4月4日死亡,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陈菊仙之夫杨光浩、子杨南新、杨建军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诉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陈菊仙与杨光浩共同所有的位于xxx房产,在被继承人陈菊仙死亡后除50%产权为杨光浩所有外,另50%产权为陈菊仙的遗产,由杨南新继承;二、杨光浩、杨建军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南新与杨光浩、杨建军于2016年4月13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