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394号原告李某某,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被告董某某,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树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