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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迎虎与廉玺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迎虎,廉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62号原告高迎虎,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廉玺,男,约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迎虎诉被告廉玺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斌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迎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2元,减半收取50.36元,由原告高迎虎负担,退回原告高迎虎50.36元。审 判 长  廉银玉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