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与吴华平、黎育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吴华平,黎育兵,刘伟民,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华平。被执行人:黎育兵。被执行人:刘伟民。被执行人:方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华平、黎育兵、刘伟民、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华平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逮捕,其所有的资产要待其刑事判决后再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易新民审判员 王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继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