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凤英,周赛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871号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美玉。委托代理人张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刘凤英,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622。被告周赛山,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638。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凤英、周赛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