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8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涛与孙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孙海,李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851-1号原告:王涛。委托代理人:仇辉,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第三人:李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孙海、第三人李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以原告王涛和担保人马云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68-15号(D2),建筑面积232.05平方米的房屋(老卷号:20-10-散-14226,新档案号:6-2-0043049),及原告王涛和担保人马云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50号(4-5-3),建筑面积135.06平方米的房屋(卷号:3-2-0236930)作为对被告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孙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原告王涛和担保人马云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68-15号(D2),建筑面积232.05平方米的房屋(老卷号:20-10-散-14226,新档案号:6-2-0043049),以及原告王涛和担保人马云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50号(4-5-3),建筑面积135.06平方米的房屋(卷号:3-2-0236930),以及被告孙海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92-2号3-5-2,建筑面积94平方米的房屋(卷号:6-2-0287738),以及被告孙海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131-32-2号幢号2473,建筑面积714平方米的房屋(卷号:10-1-3438)。2016年4月5日,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财产申请,要求解除对原告王涛和担保人马云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河路50号(4-5-3),建筑面积135.06平方米的房屋(卷号:3-2-0236930)的查封,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对被告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王涛和担保人马云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50号(4-5-3),建筑面积135.0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卷号:3-2-0236930)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蕴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