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可花与吴品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可花,吴品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666号原告梁可花,女,壮族。委托代理人邓木兰。委托代理人潘福枝,贺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品山,男,壮族。委托代理人梁斌,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丰尖,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可花与被告吴品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可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可花负担。审 判 长 余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柳峰人民陪审员 李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振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