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某甲、吴某与朱某乙、朱某丙等��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吴某,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朱某甲。原告吴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春林,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朱某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朱某丁。原告朱某甲、吴某与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朱某乙、朱某丁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吴某的委托代理人齐春林,被告朱某丙、朱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吴某诉称,原告生有三个子女,长子朱某乙、次子朱某丁、三子朱某丙,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不尽照顾义务。现要求三被告给付两原告每人每月生活费200元;原告吴某于2015年11月份花费的医疗费5769.8元由三被告平均分担;两原告的医疗费由三个儿子平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丁、朱某丙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吴某生有三个子女均已成人,长子朱某乙、次子朱某丁、三子朱某丙。原告因近期年龄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2015年11月份原告吴某花费医疗费5769.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方的当事人陈述、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民委员会证明、盱眙县新型农村合作社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两原告生有三个子女,原告朱某甲、吴某均属于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的老人。三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当地的生活情况,本院酌定三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朱某甲、吴某生活费200元。对于两原告的医疗开支,凭票据由三被告平摊。2015年11月份,原告吴某花费医疗费5769.8元,应当由三被告各分担192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自2015年12月���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朱某甲、吴某生活费200元,每月费用于当月20日前支付。二、原告吴某的医疗费5769.8元由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各负担19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朱某甲、吴某以后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曹爱棠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容 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