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05号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518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国梁路6号商贸中心3幢。法定代表人:李红,经理。被告:刘斌,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术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