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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解传海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传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5刑初61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传海,男,1972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07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300元。2016年3月5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5日,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传海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传海系穆棱市穆棱镇某洗浴搓澡工。2016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解传海趁某洗浴男更衣室内无人之机,拽开更衣室内20号储物柜,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储物柜内裤兜里的1500元现金盗走。2016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解传海再次趁某洗浴男更衣室内无人之机,拽开更衣室内19号储物柜,将被害人鞠某放在储物柜内裤兜里的2000元现金盗走。2016年3月5日,被告人解传海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回到某洗浴,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交代本案犯罪事实,并指认藏匿赃款地点,公安机关将3500元赃款全部扣押,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款照片,书证穆棱市公安局穆棱镇派出所的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穆棱市人民法院(2007)穆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鞠某的陈述;穆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穆棱市公安局穆棱镇派出所制作解传海指认藏匿赃款照片、扣押现场照片、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传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解传海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其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解传海犯盗窃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全部缴回退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解传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传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桂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芦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