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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顾爱亮与陈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爱亮,陈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129号原告:顾爱亮,居民。被告:陈进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爱亮与被告陈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顾爱亮提供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顾爱亮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头灶法庭开庭审理。经查询,该传票已由原告顾爱亮本人签收。原告顾爱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顾爱亮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钱海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吴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