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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力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力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冬梅,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杜国楹。上诉人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力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起诉依据的《委托研发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力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