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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杨玉霞与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霞,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625号原告杨玉霞,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马辉(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霞诉被告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霞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玉霞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