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陆昌艮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昌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85号罪犯陆昌艮,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4日作出(2000)南地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昌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建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3700元。被告人陆昌艮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8日作出(2000)桂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2月8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陆昌艮于2008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陆昌艮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陆昌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昌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6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昌艮在服刑期间,2008年10月24日受到警告处罚,2009年4月17日受到禁闭处罚,后经警官教育后,该犯能悔过自新,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昌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建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37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