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万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万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178号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炎帝路。法定代表人郭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文凯,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万年,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万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胡万年偿还了借款,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万年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胡万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龙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李容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