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晓与齐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齐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929号原告谢晓,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齐海东,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谢晓诉被告齐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海东经��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晓诉称,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6月4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分别借原告三笔款项,共计25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以暂无钱归还为由至今不予归还。为此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齐海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齐海东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10日、2013年9月18日、2014年6月4日向原告三次分别借款50000元、50000元、150000元,共计250000元。出具借条三张。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以暂无钱归还为由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三张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谢晓与被告齐海东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在三张借条上均未写明利息,对于原告所述口头约定月息3的利息,原告未有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齐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海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晓借���2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齐海东承担。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凯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顾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