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三明市阳光百姓家居有限公司与廖志秀、谢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阳光百姓家居有限公司,廖志秀,谢国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59号原告三明市阳光百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英,女,汉族,三明市阳光百姓家居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三明市。被告廖志秀,女,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谢国亮,男,汉族,住三明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阳光百姓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志秀、谢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阳光百姓家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阳光百姓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明市阳光百姓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160元,由原告三明市阳光百姓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