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甲。法定监护人程某。被执行人吕某乙。本院在执行吕某甲与吕某乙为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某乙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严云杰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