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32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2年5月2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55年7月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