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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32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2年5月2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55年7月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