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彬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彬杰,徐立香,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法定代表人单鸿坤,总经理。被告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82号怡新苑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徐立香。被告徐彬杰,系被告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徐立香,成年,系被告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系徐彬杰之妻。被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钱炳华。被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迎宾西路**号。负责人支和中。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吉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彬杰、徐立香、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