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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6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智明与肖鸿展、陆丰市锦之华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智明,肖鸿展,陆丰市锦之华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6346-7号申请执行人:朱智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0011。被执行人:肖鸿展,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陆丰市锦之华服装厂,住所地:陆丰市。投资人:肖鸿展。关于朱智明与肖鸿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6346-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陆丰市锦之华服装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支行的账户(账号:20×××14)内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一份,以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首期还款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肖鸿展以及陆丰市锦之华服装厂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对于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解除冻结申请,本院已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丰市锦之华服装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支行的账户(账号:20×××14)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