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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俞掌龙与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掌龙,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531号原告:俞掌龙。委托代理人:王广雷,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北路***号梧桐纺针织机械科技创业园**幢*楼。法定代表人:沈凤英。原告俞掌龙诉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俞掌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7139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武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俞掌龙为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各式衣物,2015年11月4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结欠原告加工费7139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掌龙加工款713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39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5元,由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 磊代理审判员  沈武英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