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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三海、孙贵乐、王三欣、王旭东、周君、姜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0)龙执字第00503号本院在执行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三海、孙贵乐、王三欣、王旭东、周君、姜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三海、孙贵乐、王三欣、王旭东、周君、姜丽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三海、孙贵乐、王三欣、王旭东、周君、姜丽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