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三海、孙贵乐、王三欣、王旭东、周君、姜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0)龙执字第00503号本院在执行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三海、孙贵乐、王三欣、王旭东、周君、姜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三海、孙贵乐、王三欣、王旭东、周君、姜丽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三海、孙贵乐、王三欣、王旭东、周君、姜丽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