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839号原告李一×。被告李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丽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