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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839号原告李一×。被告李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丽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