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前荣与四川靓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前荣,四川靓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060号原告沈前荣,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四川靓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法定代表人陈洪彬,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恩静,系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前荣与被告四川靓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前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前荣负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建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