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许琼光诉张荣恒、张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琼光,张荣恒,张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许琼光,男,195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张荣恒,男,194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张振涛,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汀执保字第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张荣恒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及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许琼光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的房屋。现因案件已履行完毕,原告提出解除对上述房屋的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张荣恒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许琼光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桃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语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