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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白红彬与王国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红彬,王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白红彬。被执行人王国东。本院在执行白红彬与王国东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