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徒辛民初字第00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朱建俊与马俊、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俊,马俊,朱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477号之一原告朱建俊。被告马俊。被告朱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俊诉被告马俊、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俊、朱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俊撤回对被告马俊、朱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元,由原告朱建俊负担。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尹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