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1民初0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潘某与周荣荣、仪征市真州镇永信家电维修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周荣荣,仪征市真州镇永信家电维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0276号原告潘某。法定代理人潘良松。委托代理人经修麟,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荣荣。被告仪征市真州镇永信家电维修部,经营场所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上张组(茶蓬建材市场内)。经营者包爱敏。委托代理人周荣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251号。负责人刘社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凡,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潘某与被告周荣荣、仪征市真州镇永信家电维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