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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劲忠与卢振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劲忠,卢振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张劲忠,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卢振棠,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张劲忠诉被告卢振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劲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振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承认欠款。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卢振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劲忠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振棠负担,被告卢振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00元,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少英审 判 员  程秀乾人民陪审员  梁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宁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