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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柯昌繁与徐其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繁,徐其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379号原告柯昌繁。被告徐其翠。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昌繁与被告徐其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昌繁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昌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昌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柯昌繁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