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柯昌繁与徐其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繁,徐其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379号原告柯昌繁。被告徐其翠。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昌繁与被告徐其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昌繁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昌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昌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柯昌繁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