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振海与叶桂余、张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海,叶桂余,张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494号原告周振海。被告叶桂余。被告张文华。原告周振海与被告叶桂余、张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振海、被告叶桂余、张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振海诉称,被告叶桂余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从原告处购买猪饲料,合计欠款1859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叶桂余在2015年3月退休后,将工资卡交由原告代领,用于冲抵饲料欠款,冲清为止。同年4月,被告将工资存折交给原告,后原告至银行取款时发现该账户已被冻结。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饲料款1859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叶桂余辩称,之前尚欠原告18590元饲料款是事实,但被告已将退休工资的存折将给原告,对于账户是否被冻结,被告并不知情,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张文华辩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叶桂余陆续从原告处购买饲料。2014年12月6日,被告叶桂余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载明:今欠人民币18590元,欠款事由结余2012年11月3日至2013年5月10日饲料余欠款合计18590元。特别提示,到期未能结清欠款,欠款人承担欠款总额15‰的月息。欠款人叶桂余。2015年2月17日,被告叶桂余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兹因欠周振海饲料款18590元,今暂时无钱偿还,本人承诺等2015年3月份退休后,工资卡由周振海代领,冲抵原饲料欠款,冲清为止。承诺人叶桂余。同年4月,被告叶桂余将其所有的账号为32xxx02,开户行为东海岗埠信用社的存折交付原告周振海。另查明,被告叶桂余、张文华系夫妻关系。被告叶桂余所有的上述账户已于2015年3月25日被海州区人民法院冻结,原告未能从该账户取款,叶桂余至今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向原告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欠款条、承诺书、存折、被告提供的欠款条、承诺书及本院调取的(2015)海商初字第005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叶桂余向原告出具欠条及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被告将其所有的存折交付原告,但被告交付存折时,该账户已被冻结,至今被告仍欠原告饲料款1859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叶桂余与张文华系夫妻关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185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出具的欠款条中约定了利息但欠款条及承诺书中均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约定的月息15‰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桂余、张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周振海饲料款185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桂余、张文华共同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小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